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47号

发布时间:2023-08-18 10:43 浏览次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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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武彩华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18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大红祥村张小段公路旁

武彩华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717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717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武彩华位于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大红祥村张小段公路旁的磷矿粉矿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场地上堆存的磷矿粉矿约10000m³,为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露天堆放的磷矿粉矿占地面积约1300无围挡。该磷矿粉矿堆场场地是武彩华于202361日借用其亲戚武艳清的,用于堆存磷矿粉矿,该场地占地面积约3000㎡,为临时堆存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等证据为凭。

武彩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分局于20237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51号)告知武彩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武彩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武彩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武彩华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武彩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武彩华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武彩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武彩华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武彩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武彩华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武彩华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武彩华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武彩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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