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46号

发布时间:2023-08-19 14:06 浏览次数:50
字号:[ ]


当事人名称: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312376428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大黄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家国

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76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76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砂石料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制品厂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大黄塘村的堆场堆存有7000吨砂石料,堆存的砂石料为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面积约600m2。现场检查时地面积尘明显,现场建有2米高的围挡,围挡安装有喷淋设施,厂区地面已硬化。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等证据为凭。

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分局于20237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50号)告知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制品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于2023725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我分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按要求进行整改,对露天堆放的砂石料进行了覆盖;2.属小微型企业,运营困难。

针对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50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属于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第一款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进行相应减轻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人民币45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人民币135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3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31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市攀昆铁粉制品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