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X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22 10:42 浏览次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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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3082211****530896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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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袁XX(性别:男;身份证号:530322XXXXXXXX0736;民族:汉族;地(住)址:安宁

市太平新城街道紫荆堡小区6-101;联系电话:134XXXXXX83):


   本机关于20230822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XX未取得处方权在安宁市太平

新城街道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为患者坐诊并开具处方。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袁XX、段X);3、卫生监督意见书;4、安宁

市医疗保障局移送的48张《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方笺》复印件;5、《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6、袁XX身份证和《助理医师资

格证书》、《助理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7、现场检查照片11张、行政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像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

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王子怡


陶兢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5011422002

25011422003


2023年8月22日













































   我于2023822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XX














2023年8月2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