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安雅口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3﹞第07号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安雅口腔有限公司(地址:安宁市大屯新区金色半岛8幢7号商铺;联系电话:138*****106;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24XP;诊所备案凭证编号:PDY00202-6530*****220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3.8.14);2、《询问笔录(罗**、刘*)》(2023.8.14);3、《卫生监督意见书》(2023.8.14);4、现场照片18张、摄像(2023.8.14);5、人员资质及身份证复印件(2023.8.14);6、病历资料复印件(拔牙同意书13张、门诊病历11张)(2023.8.14);7、《诊所备案凭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8.14);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8.14)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29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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