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字〔2023〕9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7DEBRD6T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灵
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7月17日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17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问在线数据非现场执法方式,发现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6月5日4时至5时磷酸铁(铵法)装置闪蒸干燥及煅烧废气排气筒1#排气口在线监测颗粒物实测值时均值为123.61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120mg/m3,超标0.03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可以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陆仟元整(38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我分局于2023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52号)告知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免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2023年6月5日4时环保治理设施故障,导致磷酸铁装置1#排气口在线监测颗粒物超出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0.03倍,立即进行了排查,经过紧急处理后于当天5时数据恢复正常,12时完成环保治理设施故障的整改修复;2.此次超标并无主观故意行为,且该事件轻微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六款之规定,申请对此次大气污染物轻微超标事件不予行政处罚;日后将持续强化环保治理设施管控,保证“三废”达标排放,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切实落实企业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根据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结合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际情况,我分局经过集体讨论程序,审议认为: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现场检查时的笔录、照片视频及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现超标后立即进行排查、当天完成整改修复的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六)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的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的;”之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云南云聚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1-68683769
办公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