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字〔2023〕13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615690063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宁职业教育基地文丰路文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任福清
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8月9日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9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运营,现场在进行汽车维修作业,喷漆烤漆房未运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对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可以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元整(17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我分局于2023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63号)告知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念在初犯,批评教育,给予免予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接受配合调查,对存在的问题于当天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附整改前后图片);2.公司一直按环保相关要求对危废进行管理和处置,此次由于信息滞后未及时更新危废标识牌,之后将时刻关注最新动态,加强对危废的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确保危废处置规范性;3.由于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实在困难。
根据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结合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分局经过集体讨论程序,审议认为: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现场检查时的笔录、照片视频、整改报告及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述申辩,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初犯,当天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七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的,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安宁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1-6868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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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