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字〔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8-30 12:01 浏览次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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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YFG58F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下麒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银廷

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83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83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内危险废物标示标牌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相关规定进行设置,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存分区标志、危险废物存储设施标志、危险废物特性警示图形。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二维码。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影像资料1等证据为凭。

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对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肆仟元整(43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我分局于20238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64号)告知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818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完成相应整改,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2.公司属小微型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

根据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结合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分局经过集体讨论程序,审议认为: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现场检查时的笔录、照片视频、整改报告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型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完成相应整改,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七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的,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1-68683769

办公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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