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50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772560438
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安丰营办事处云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子平
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7月5日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5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根据昆明市监控中心督办单(编号:20230323)对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经现场查阅该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情况说明发现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2023年4月、5月在线监测数据存在异常情况,登陆昆明市环境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未查阅到相关异常情况说明上传。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发生数据异常未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之规定在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存在未按要求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55号)告知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在8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申请我分局给予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守法经营,按要求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2.此次违法行为属环保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运维人员已及时编写在线数据异常情况说明,但由于停产放假,未按时向监督检查机构报告;3.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此次属首次违法,并且在停产期间,事后及时进行了整改,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事故。
针对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1.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2.此次违法行为属环保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由于停产放假,未按时向监督检查机构报告。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3.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积极整改,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事故。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1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55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按案件调查人员现场调查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誉诚佳化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