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51号
当事人姓名:李红伟
身份证号码:">530***********1216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小新桥村县街街道垃圾中转站
李红伟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8月4日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4日下午15:04时,接到12345交办,群众匿名反映:我是安宁市县街的居民,我们县街南环一级公路上有1个垃圾中转站每天早晚不定时的在焚烧垃圾,产生大量烟尘及刺鼻气味,影响周围环境。8月5日上午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李红伟于2023年8月4日晚上22:00时左右,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小新桥村县街街道垃圾中转站内将3套废旧皮质沙发等垃圾点燃焚烧,焚烧的废旧皮质沙发含有废旧塑料、胶皮、纤维石棉等,焚烧过程中产生烟尘及刺鼻气味,因下暴雨导致垃圾未燃烧完,8月5日早上7点左右李红伟继续使用海绵再次点燃未焚烧完全的垃圾。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李红伟立即停止焚烧垃圾行为,防止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李红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56号)告知李红伟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李红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李红伟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李红伟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李红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李红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李红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李红伟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李红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李红伟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李红伟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李红伟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李红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