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52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M6F61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瑜栏(李秉泽)
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7月11日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07月11日22时至07月12日02时30分,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水泵通过软管将厂区西南侧的化粪池内生活废水抽至西侧围墙砖孔处,通过自流排至外环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于2023年07月25日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096号)结果显示:(1)连接软管废水收集池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284mg/L,超标0.89倍;氨氮浓度85.30mg/L,超标2.41倍;总磷浓度9.72mg/L,超标8.72倍。(2)废水收集池软管排水口(厂内)化学需氧量浓度272mg/L,超标0.81倍;氨氮浓度55.65mg/L,超标1.23倍;总磷浓度11.0mg/L,超标10.0倍。洗涤污水收集池化学需氧量浓度200mg/L,超标0.33倍;总磷浓度1.08mg/L,超标0.08倍;(3)厂界西侧围墙外砖孔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224mg/L,超标0.49倍;氨氮浓度72.01mg/L,超标1.88倍;总磷浓度1.46mg/L,超标0.46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 WZF096号)1份、现场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57号)告知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在8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此次外排污水为化粪池污水,按要求水位达上限即用潜水泵送入洗涤污水池送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加装软管目的是用于厂区绿化,绝非用于外排;2.外排事故是污水管理员操作失误造成,不是主观故意外排;3.立即实施整改,7月12日已完成整改工作(附整改情况报告);4.公司属小微型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艰难、濒临倒闭。
针对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1.陈述申辩理由1、2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2.陈述申辩理由3、4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40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02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元整(23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元整(238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尚洁洗涤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