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53号

发布时间:2023-08-31 11:51 浏览次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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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BM89KR3C

地址:安宁市太平镇时代正兴商贸城二期B12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云红

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721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721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调阅了该公司2023717日和2023719日出具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报告,发现2023717日环保检测2号线对车牌号为“云AP910J”柴油车进行检测,该柴油车分析仪(透射式烟度计)系统排放过程数据和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530181092307171245270397的数据不一致,其中分析仪(透射式烟度计)系统排放过程数据的光吸收系数(烟度)均为0.00,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烟度100%点实测值为0.0180%点实测值为0.052023719日环保检测2号线对车牌号为“云AU2E97”柴油车进行检测,该柴油车分析仪(透射式烟度计)系统排放过程数据和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530181092307191309029318的数据不一致,其中分析仪(透射式烟度计)系统排放过程数据的光吸收系数(烟度)均为0.00,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烟度100%点实测值为0.0280%点实测值为0.06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等证据为凭。

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8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58号)告知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817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申请我分局酌情考量,给予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出具机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数据不一致,系因软件调试漏洞导致,非人为因素导致,在发现后立即积极配合整改完善;2.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3.鉴于在此次事件中,公司未有主观错误,属小微型企业。

针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关于第123点理由,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要求,但由于裁量计算处罚金额时已是处于最下限值,故不予采纳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生环改202314)为准

(二)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百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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