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55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C2N1NL7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白塔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丽坤
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8月2日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2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生产,其中一条180混凝土生产线在运行,下料口有车正在装车作业。经核实,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开工建设,同年4月建成并同期投产,主要原料有:公厘石、机制砂、粉煤灰、矿粉等。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取得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303-530181-04-01-307692。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项目总用地面积13255m2,设置2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年产100万m3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价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安宁(2023)38号),目前年产100万m3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未开展该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23年4月投产至今,累计消耗各类原材料约3397吨,生产成品混凝土约1537吨,所有成品均已出库。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70号)告知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8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于2022年11月21日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2月26日经青龙街道党工委同意通过项目立项备案,于2023年3月2日取得备案证;2.2023年4月11日上报环评报告,经评估中心同意该项目建设可行(昆环评估意见 安宁〔2023〕38号),同时已报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审批;3.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整改;4.公司属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原因运营很困难。
针对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1.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取得投资备案证是企业合法经营、投资的凭证,不能作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予采纳;2.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手续及环保设施经过验收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不能作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予采纳;3.对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整改;4.公司属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原因运营很困难,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要求,予以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762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381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责令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壹仟元整(381000.00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81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7025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25%)。责令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零柒佰伍拾元整(21075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停止建设,限期3个月时间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共伍拾玖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5917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限期三个月时间内进行整改。
(二)对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共伍拾玖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5917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