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字〔2023〕20号
当事人名称:唐俊
身份证号码:530***********263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白塔村委会
唐俊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8月2日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2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生产,其中一条180混凝土生产线在运行,下料口有车正在装车作业。经核实,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开工建设,同年4月建成并同期投产,主要原料有:公厘石、机制砂、粉煤灰、矿粉等。项目总用地面积13255m2,设置2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年产100万m3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评价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安宁(2023)38号),目前年产100万m3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未开展该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23年4月投产至今,累计消耗各类原材料约3397吨,生产成品混凝土约1537吨,所有成品均已出库。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唐俊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对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责任人员唐俊可以作出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我分局于2023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72号)告知唐俊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唐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唐俊于2023年8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免除个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建厂时唐俊不在该公司,2023年5月初才负责此项工作,时间较短;2.工作任务繁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欠缺,以后加强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我分局经过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认为:唐俊的陈述申辩理由,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五)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之规定,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唐俊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云南垚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责任人员唐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1-6868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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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