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2023年8月非正常户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5 11:18 浏览次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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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1号)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2023年8月非正常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2023年8月非正常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