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医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3﹞第09号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CH5E2M2D;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号:PDY00055-45301****D2192;地址:安宁兴屯小区1幢19-21号商铺;联系电话:137****938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任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医疗保障局《案件移送函》(2023.8.24)、《现场笔录》(2023.8.24)、《询问笔录(尹*)》(2023.8.24)、《卫生监督意见书》(2023.8.24)、现场照片、摄像(2023.8.24)、人员资质及身份证复印件(2023.8.24)、尹勇开具的2张处方复印件(2023.8.2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8.2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8.24)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4000元的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5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