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3﹞第08号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81*******78L;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PDY00244-5530181****001;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山水融城B31、B32幢1-7号商铺;联系电话:137*****5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任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医疗保障局《案件移送函》(2023.8.14)、《现场笔录》(2023.8.22)、《询问笔录(袁**、段*)》(2023.8.22)、《卫生监督意见书》(2023.8.22)、现场照片、摄像(2023.8.22)、人员资质及身份证复印件(2023.8.22)、袁贵先开具的48张处方复印件(2023.8.2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2023.8.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8.22)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5000元的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5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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