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49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091345548X
地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思邑村委会多衣者村黄黎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翠
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6月9日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6月9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于2018年12月建设年产3万吨有机肥生产线一条,于2019年10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使用,均未办理环保手续;项目区建设有一台2吨生物质锅炉、1套发酵设备、1条破碎筛分包装生产线、物料区、办公区等,厂内现堆存原料3000吨,半成品500吨,原料主要为烟末、草碳土、褐煤、菌种。现场查阅该公司2022年生产报表,2022年生产有机肥16000吨,2023年至今生产有机肥6000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该公司年产3万吨有机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完成时间超过二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54号)告知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8月23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申请我分局给予减免或者免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0月建成投产使用,后与原昆阳磷源化工厂联合生产,签订了联合生产协议书,订立了双方共用肥料生产登记证、许可证及环保、排污等有效证件;2.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小微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3.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属于军产,部队要求搬迁,现已在积极筹备搬迁,现生产场地不进料、不生产,仅进行销售库存产品。
针对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1.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建成投产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采纳;2.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小微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采纳;3.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属于军产,部队要求搬迁,现已在积极筹备搬迁。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行为,责令限期3个月时间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对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限期三个月时间内进行整改。
(二)对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纳若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