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卫康餐具配送服务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4 10:40 浏览次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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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30914100302530894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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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卫康餐具配送服务部(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江津厂村;联系电

话:XXXXX;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0MX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性别:

X;民族:汉族;职务:XXX):


   本机关于20230914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生产所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名

称)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详细描述)不符合GB9985和GB14930.1的要求。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

验报告1份为证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工作规范》之规定,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

五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徐敏


王智伟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5011422010

25011422006


2023年9月14日













































   我于 2023  9  月   14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陈荣华














2023年9月1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