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字〔2023〕21号
当事人姓名:李建能
身份证号码:530***********321X
地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八街派出所正对面八街变电站旁
李建能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7月21日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21日下午15:02时许,接到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通报:有人在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八街派出所正对面八街变电站旁倾倒废菜叶污染环境。安宁市公安局八街派出所已于2023年7月20日开展调查。通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到现场开展调查。2023年7月21日当日下午接到通报后,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堍杉村委会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李建能于2023年7月19日晚上20时许将废菜叶倾倒在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八街派出所正对面八街变电站旁,擅自倾倒、丢弃固体废物。该废菜叶来源于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富有村昆洛路旁的“晋城金荣冷库”,现场倾倒的废菜叶有一堆,面积约10㎡,约2吨。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安宁市公安局八街派出所调查询问笔录》2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李建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对李建能可以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元整(18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我分局于2023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59号)告知李建能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李建能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李建能于2023年8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并附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安江村委会贫困证明(李建能收入低微,家庭生活困难,要赡养不能自理生活的母亲和儿子的抚养费),申请我分局给予免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态度端正,在村委会监督下于次日7月21日已彻底清除倾倒菜叶;2.家庭特别困难,还有83岁母亲需抚养,家庭毫无经济来源,法律意识淡薄造成违法行为。
我分局经过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认为:李建能的陈述申辩理由,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十七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李建能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李建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