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字〔2023〕2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0089621W
地址:云南省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下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彦雄
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8月17日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17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建新能源前驱体材料10万吨/年铵盐改扩建项目,目前项目主体已经建成,配套的尾气处理设备等环保设施已建成,配套的包装生产线尚未开工建设。经现场核实,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新能源前驱体材料10万吨/年铵盐改扩建项目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目前该公司新能源前驱体材料10万吨/年铵盐改扩建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
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可以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叁万玖仟元整(333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我分局于2023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77号)告知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免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2022年6月开始组织施工,因化工园区整体规划环评要重新编制评审,该项目环评报告要等规划通过才能进行评审;2.2022年11月到2023年4月,因化工园区规划等原因,评估中心评审未通过;3.2023年8月评估中心再次对该项目环评技术评审,工程目前于建设期,尾气处理设施等环保设施已建成,生产线尚未开工建设;4.目前该项目已停止建设,该项目未新增新用地,建设过程主要涉及设备安装及建筑施工,未造成环境污染;5.据新自由裁量权第十三条第二款,对该项目建设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我分局经过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认为: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已建成,生产线尚未开工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建设过程主要涉及设备安装及建筑施工,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二)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