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57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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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柳树村委会白土村
法定代表人:梁红波
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8月14日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14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2#雨水排放口(DW002)有水正在外排。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2#雨水排放口(DW002)外排水取样进行执法性监测。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104号)》结果显示:pH值为4.4,超出标准范围内;氟化物浓度50.8mg/L,超标4.08倍;氨氮浓度67.15mg/L,超标1.69 倍;磷酸盐浓度为339mg/L,超标338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 WZF104号)1份、现场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74号)告知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在9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我分局给予一定程度减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诚恳接受拟行政处罚决定;2.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新购雨量监测器和在2号雨水排放口(DW002)围墙内新建、清理雨水收集沟540米解决所有地表水全部回收到收集池中作为生产用水(附整改报告);3.受疫情影响,公司严重亏损,生产经营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针对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1.诚恳接受拟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2.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新购雨量监测器和在2号雨水排放口(DW002)围墙内新建、清理雨水收集沟540米解决所有地表水全部回收到收集池中作为生产用水(附整改报告)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七款、第八款之规定,予以采纳;3.受疫情影响,公司严重亏损,生产经营困难重重举步维艰,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七款、第八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八)有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48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74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限制20%的生产一个月;
(二)对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元整(27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昆安生环责限字〔2023〕04号)为准。
(二)对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元整(274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