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58号

发布时间:2023-09-19 15:31 浏览次数: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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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Q04MJ8N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金磷路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厂区旁

法定代表人:李永涛

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84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8423时至850130分,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夜间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雨水排口正在外排雨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雨水排口(DW001)外排雨水取样进行执法性监测。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3814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100号)》结果显示:雨水排口S-WR-20230804-201 pH值为4.3超出标准范围内;氟化物浓度152mg/L,超标14.2倍;氨氮浓度47.08mg/L,超标0.88 倍;雨水排口S-WR-20230804-202 pH值为5.2超出标准范围内;氟化物浓度111mg/L,超标10.1倍;氨氮浓度40.23mg/L,超标0.61倍。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二期项目) 2022年开始生产,至今未进行验收;20237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2-43号)》,整改期限为2023713日至2023913日。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 WZF100号)1份、现场照片1份、影像资料1等证据为凭。

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8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75号)告知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4日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我分局给予减免或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项目刚建成试生产,现场管理工作存在疏忽,适逢大雨微量物料混入雨水系统,造成雨水超标;2.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清理雨水沟,增加厂房围挡,启动初期雨水处理设施设计及工程施工);3.项目设计中初期雨水收集回用量存在短板,已针对性进行技改(增加初期雨水处理设施);4.公司是安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自签订招商协议,超额完成项目投资;5.公司股东是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将对公司股东造成重大影响;6.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公司投产项目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针对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1.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2.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条第、第八款之规定的要求,予以采纳;3.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要求,予以采纳;4.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5.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6.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七款、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积极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有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694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347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限制20%的生产一个月

(二)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柒仟元整(34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昆安生环责限字202303)为准

(二)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叁拾肆柒仟元整(347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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