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59号

发布时间:2023-09-19 15:32 浏览次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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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7552925X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金磷路

法定代表人:赵庆

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84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84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夜间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雨水排口有水正在外排。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该公司雨水排口外排水取样进行执法性监测。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3828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106号)》结果显示:磷酸盐浓度为6.87mg/L,超标5.87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 WZF106号)1份、现场照片1等证据为凭。

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9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78号)告知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98日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减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对于违法行为接受处罚2.受疫情影响,公司连年亏损;3.公司规模较小,积极完成整改。

针对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1.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2.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3.公司规模较小,积极完成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第八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八)有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23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092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4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叁仟捌佰元整(313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安生环责改〔2023022)为准

(二)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叁仟捌佰元整(3138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双成铁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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