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颜)
发布时间:2023-09-26 11:15
浏览次数:19
字号:[
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颜:
你在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县街马厂街道办事处县街马厂后面的山上盗采磷矿,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无证采矿的违法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杨康、李绍贵和张颜的《询问笔录》;
2、无证采矿的现场照片;
3、进行拉矿车辆照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一)警告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鉴于你属首次参与无证采矿,情节显著轻微,给予你行政警告的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安宁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大屯新区宁湖大厦21楼2108室
联系电话: 0871—68693060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