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融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0:18 浏览次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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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罚[2023]第02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融银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政府连然街道办事处吾悦广场6层***号商铺;联系电话:131xxxx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x;性别: ;民族:汉;职务: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CBx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游泳池水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工作人员:李xx、丁xx)《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份;《检验报告》2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x《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31011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