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XX医院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7:00 浏览次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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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31012113432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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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市XX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XXXXXXXXXXXX3556;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号:7670XXXXXXXXXXXXXXX1001;地址:安宁市金方街道望湖居民委员会钢河南路2号、

安宁市连然街道金方社区中华路58号;联系电话:139XXXX839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

X;性别:男;民族:白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31012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使用一次使用的医疗

器具


















   以上违法事实有安宁市医疗保障局《案件移送函》(安医保移字〔2023〕第5号)、询问笔

录(余阳华)、卫生监督意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

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李英楠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

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5011422003


25011422002


  年  月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

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