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安城罚决字〔2023〕第1200011号)
发布时间:2023-10-20 10:29
浏览次数:14
字号:[
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安城罚决字〔2023〕第1200011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0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云南红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安宁市污水改造圆山北路、圆山南路两个项目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2023年5月19日11时41分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安排罗辉驾驶的云AK89xx、武建彬驾驶的云CGE9xx运输处置该两个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裁量后,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给予警告;处罚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违法事实 | 云南红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处罚机关 | 安宁市城市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