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创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08 11:12 浏览次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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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3110710****5308****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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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昆明创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街道山水融城c区;

联系电话:XXXXXXX;社会信用代码:">9153****06426****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性别:XX

男;民族:汉族;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2023110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

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视频1

份为证。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

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徐敏


王智伟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5011422010


25011422006


2023年11月7日











































   我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

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XXX







































2023年11月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