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XXXX诊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08 16:01 浏览次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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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31108******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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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XXXX诊所(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嵩华路78号附1号;联系电话:

138XXXX3081;社会信用代码:9253XXXXXXXXXXXXLP9Y;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XX;性别:

女;民族:汉族;职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31108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执业许可证未核准医学影像科

诊疗科目,现仍开展医学影像诊疗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丁XX)、卫生监督意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丁XX身份证复印件、照片5张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兢


王子怡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5011422003


25011422002


2023年11月8日












































   我于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

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2023年11月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