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关于云南昶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1-10 16:47 浏览次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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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昶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收悉,经组织材料审查和经营设施现场核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局同意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7MELTJ3P)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规模、方式详见附件1。

二、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许可条件(附件2)要求,规范经营核准的危险废物,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制定管理计划,严格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严禁违法违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严防环境事故发生。

  请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企业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内容

附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1110



附件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Y5301810006

二、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三、许可证有效期:20231113日—2026年1113日;初次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日期为:20231113日。

四、法人名称:云南昶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月芳

五、核准的经营方式:收集、贮存。

六、经营设施地点: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桥钢路5号华楚国际汽配城A19-7  E102°34'15.59"24° 57'48.09"

七、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规模:

类别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规模(t/a

HW31

含铅废物

900-052-31

废弃的铅蓄电池。

5000


附件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条件

一、许可条件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贮存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等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严格按照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和规模、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禁止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将所经营的危险废物、新产生的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转让、倒卖给无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

(三)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有关要求,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加强贮存设施、利用处置设施管理及运行安全要求,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防止引发二次污染事故。

(四)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和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选派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兼职人员对污染物排放口进行管理,明确责任。

(五)采用道路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交由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运输。

(六)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禁止混合收集、贮存、利用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七)所收集的危险废物,自接受之日起,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八)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危险废物。

(九)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等有关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污染物排放口,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源(口)》(GB15562.1)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或采样点较近醒目位置处,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并应长久保留。

在生产区域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品。

定期检查和维护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品,检查记录应当保存3年。

(十)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检查记录应当保存3年。

(十一)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立即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事故发生后5日内,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后果,所采取的消除或减轻污染的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十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得接收没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十四)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并做好记录;有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

(十五)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

(十六)按照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发生异常时,及时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十七)加强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管理,分别收集后处理回用,严禁外排。

(十八)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收集、暂存、利用或处置,不得擅自倾倒、丢弃,非法转运。

(十九)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时,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应当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注销申请。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二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所收集的每批危险废物的时间、来源、数量、类型、废物分析结果、运输单位、贮存时间和地方、去向、利用方式和时间、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保存10年。

每年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材料报昆明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与转移联单同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