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梵客酒店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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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梵客酒店(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政府金方街道办事处昆钢创业园区AB 区8栋2楼;联系电话:1596959xxxx;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PHxxxxx;卫生许可证号:安卫公 证字[2020]第530181001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xx;性别:男;民族:回;职务:负 责人): | ||||||||||||||||||||||||||||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09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干净布草,未按 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 ||||||||||||||||||||||||||||
以上违法事实有2张照片,一份全过程记录摄像为证。 | ||||||||||||||||||||||||||||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 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