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城罚决字〔2023〕第1100024号

发布时间:2023-11-20 10:16 浏览次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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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云南祥丰同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生产超纯氨电子气及碳补集利用新型精细化学品工程项目涉嫌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一案。

一、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3日,安宁市城市管理局收到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函:云南祥丰同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生产超纯氨电子气及碳补集利用新型精细化学品工程项目,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在安宁市住建局移交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案件移交表》中载明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请安宁市城市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经查,云南祥丰同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生产超纯氨电子气及碳补集利用新型精细化学品工程项目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违法地点: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安丰营村委会下禄脿村

三、发现时间 2023年10月23日、立案时间:2023年10月26日

四、处罚时间:2023年11月20日审批时间:11月20日     

五、相对人:云南祥丰同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安丰营村委会下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匡x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罚决字20231100024号

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八、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云南祥丰同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生产超纯氨电子气及碳补集利用新型精细化学品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云南祥丰同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生产超纯氨电子气及碳补集利用新型精细化学品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人民币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