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字〔2023〕9-05号

发布时间:2023-12-01 16:16 浏览次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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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宁汇隆综合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45283279Y

投资人马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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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汇隆综合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830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830日上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汇隆综合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经营部在运营,现场在进行汽车维修作业,喷漆烤漆房未运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的危险废物标识标牌不符合202371日实施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整改报告》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汇隆综合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项第32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涉及危险废物数量不足0.3吨、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为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的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安宁汇隆综合经营部可以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元整(17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310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9-07号)告知安宁汇隆综合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汇隆综合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汇隆综合经营部20231020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免于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主动完成整改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附整改前后照片)2.属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

针对安宁汇隆综合经营部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安宁汇隆综合经营部违法行为为初犯,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七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的,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汇隆综合经营部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对安宁汇隆综合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汇隆综合经营部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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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