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3〕9-02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81431430969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明海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昆畹公路36公路处
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9月18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25日,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2名专家对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现场监督检查。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9月14日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给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处理。2023年9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该检测站在运行,现场在进行车辆检测作业,两条环保检测线正常运行。经调查,该检测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1.查看机动车污染排放检测系统,发现2023年8月23日检测的车辆云AA01E5(双怠速)的检验过程数据,该车复检检验结论“合格”,但过程数据中“机油温度”均小于80℃。检验照片中未发现使用机油温度测量仪。检验过程视频无法播放;2.现场检查发现环保1号线,柴油车检测取样管长度为9.05米。汽油车检测取样管长度为8.26米。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有关机动车环保检测问题通报的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9-20号)告知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已对检测系统、排气分析仪采样管、汽车污染物环保检测线按照现场检查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六)项第1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次数10次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违反《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违反《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环境违法行为应按现场检查及《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违反《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市第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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