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3〕9-03号
当事人名称:尤勇
身份证号码:522***********0819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和平大道金色佳园三期11栋东面废旧物资临时收购点内
尤勇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8月30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8月30日夜间22:31时,接到熊女士反映:我是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和平大道金色佳园3期11栋的住户,小区对面焚烧垃圾,浓烟滚滚,气味非常刺鼻,影响大气环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尤勇于2023年8月30日晚上22:00时左右,在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和平大道金色佳园三期11栋东面废旧物资临时收购点内将废旧胶皮电线等垃圾点燃焚烧,焚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烟尘及刺鼻气味。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尤勇立即停止焚烧垃圾行为,防止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尤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尤勇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尤勇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尤勇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9-1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尤勇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尤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尤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尤勇环境违法行为应按案件调查人员现场检查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尤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尤勇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尤勇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尤勇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尤勇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地 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