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3〕9-04号
当事人名称:陈姜燕
身份证号码:520***********2520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路文苑雅居小区9幢2单元1404号
陈姜燕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9月7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9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陈姜燕在位于安宁市温泉街道白塔村安宁大道旁湖东路北延线一期工程项目部生活区内焚烧废旧胶皮、塑料袋等垃圾,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了烟尘及刺鼻气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陈姜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陈姜燕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陈姜燕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姜燕于2023年11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从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认识到烧垃圾是错的,对环保法律法规不清楚,但此次行为是初犯,没有恶意出发点是好的,只是用错方法,知错能改,望教育为主从轻处罚;2.家庭条件不好,两孩子一个生病住院、另一个支原体感染,生活不易(附照片)。
针对陈姜燕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1.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2.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采纳;考虑到此次行为是初犯,家庭条件困难,对陈姜燕进行相应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9-12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一)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陈姜燕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陈姜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陈姜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陈姜燕环境违法行为应按案件调查人员现场检查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陈姜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陈姜燕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陈姜燕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陈姜燕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陈姜燕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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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