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3〕9-05号

发布时间:2023-12-01 15:18 浏览次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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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王保春

身份证号码372***********3953

地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老甸房岔路口安宁强峰纤维板厂生活区

王保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913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9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王保春在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老甸房岔路口安宁强峰纤维板厂旁边空地上焚烧废旧胶皮、塑料袋、棉布等垃圾,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了烟尘及刺鼻气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王保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310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王保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王保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王保春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9-14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王保春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王保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王保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王保春环境违法行为案件调查人员现场查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王保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王保春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王保春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王保春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王保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丹莹    

话:18213083457(公用)

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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