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3〕9-07号
当事人名称:张鑫
身份证号码:530***********0031
地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车木河村车木河水库
张鑫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9月11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9月11日,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车木河水库管理人员联合对位于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车木河村的车木河水库进行现场巡查时,发现有人在车木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钓鱼。经查:张鑫于2023年9月11日下午15:00时许开始在车木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钓鱼。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张鑫立即停止在车木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钓鱼行为,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张鑫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张鑫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张鑫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张鑫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9-19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张鑫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张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张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张鑫环境违法行为应按案件调查人员现场检查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张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张鑫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张鑫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张鑫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张鑫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地 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