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3〕9-08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216821078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姜华吉
地址: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石龙坝村
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9月7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9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项目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澄清池后通过该公司设置的一根白色排水管自流排至外环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外排水参照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即PH值6—9(无量纲)、化学需氧量≤150mg/L、氨氮≤25mg/L、磷酸盐(以P计)≤1.0mg/L。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115号)结果显示:连通澄清池排口外排水氨氮浓度46.58mg/L,超标0.86倍;磷酸盐(以P计)浓度4.25mg/L,超标3.25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115号)》、执法监测情况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于2023年11月1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非故意设置暗管将废水擅自外排,化粪池外排口为近期设置,本意是新建1个污水池与之相连防止化粪池满后外溢,因在收假期间污水池暂未建成,有遇下大雨,管理疏忽,导致废水外溢;2.受疫情影响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生存困难,虽资金紧张,但在环保整改投入会尽力完善做好整改工作;3.公司为小规模轻加工企业,无重大污染源,检查后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危害,溢出水量极小,未造成严重污染。
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已对污水管道进行封堵,拆除原排放污水的白色塑料管道,新建一个化粪池,用于收集排放的生活污水并定期进行清运,已经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申述、申辩第1、2点,根据《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8000吨水玻璃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该公司所有废水均不外排,此次事宜已造成厂内水外排外环境的事实,故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针对第3点,经核实,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在检查后及时采取措施,现已完成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9-21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四)项第1条:“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50%以上不足100%、裁量等级为3,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为生活废水、裁量等级为1,行为情形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处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三类功能区(特定化工园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元整(482000.00元)。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82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41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元整(24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生环改〔2023〕37号)为准。
(二)对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元整(24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永丰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地 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