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3〕9-09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QKAY55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博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道柳树办事处草铺工业园区龙树路5号
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9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进行一体化污水处理站迁移至初期雨水收集池上方施工作业时,将初期雨水收集池内部分水用水泵通过软管抽至西侧厂区外龙树路路边绿化带内。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云南春邦科技有限公司雨水收集池围墙外软管外排水及初期雨水收集池内水采样并进行执法监测。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116号)》,根据关于《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法监测情况》,该公司雨水排放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即PH值6~9、悬浮物≤150mg/L、化学需氧量≤150mg/L、石油类≤10mg/L。S-WR-20230913-101雨水收集池围墙外软管末端监测结果:PH值为10.2,悬浮物为15mg/L,化学需氧量为22mg/L,石油类为0.06mg/L;雨水收集池S-WR-20230913-102监测结果:PH值为10.5,悬浮物为25mg/L,化学需氧量为21mg/L,石油类为0.06mg/L。S-WR-20230913-101雨水收集池围墙外软管末端监测结果中pH值为10.2,超出规定标准范围。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116号)》、执法监测情况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于2023年11月14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免予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产生废水污染物特征为石油类,该部分未超标,仅PH值超标,倍数超过0.1倍,但不足0.3倍,排放总量较少,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未造成实质性的环境污染和公众危害,且回用水池监测PH偏碱性是因为该水池为新建一体化混凝土浇筑成型,水泥等材料为碱性,加之存储一定时间后使得回用水偏碱性;2.此次事宜本意是迁移污水处理设备至回用水池顶部用于封闭回用水池,将其中收集到的直降雨水抽排冲洗场地,后因施工人员不当作业,将其中一根水管放置在围墙外绿化带内,非故意为之;3.公司及时停止排放并完成整改,尽力将环境影响降至最低;4.公司属新建企业,为招商引资项目,但行业市场不景气,投资力度大,经营困难。
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将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已迁移至回用水池顶部,并进行了封顶工作;已经按照现场检查的相关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2、4点,根据《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该公司所有废水均回用不外排,此次事宜已造成厂内水外排外环境的事实,故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针对第3点,经核实,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在检查后及时采取措施,现已完成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9-22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四)项第1条:“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排污超标状况为pH值10-11、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行为情形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处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三类功能区(特定化工园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为1,日排放量(水)5吨以上不足30吨、裁量等级为2;共性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玖万壹仟元整(491000.00元)。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91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455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245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现场检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245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地 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