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告知书——《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
一、登记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的证明材料;
(二)证明用途:
(三)《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需提交证明材料;
(四)设定依据: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至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五)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首次申请/变更);
(六)证明提供方式:
采用依法提交证明材料和书面承诺的方式;
(七)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依法取得任职机构的行政许可合法使用权,在机构编制内使用,参加定期注册管理;
(八)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安宁市教育体育局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九)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十)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二、申请人承诺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我承诺本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所提交材料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无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