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9-10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云耀冶炼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L09978745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玉林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白土村
安宁云耀冶炼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10月27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0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安宁云耀冶炼厂烟尘逸散明显,随后对安宁云耀冶炼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1#矿热电炉、2#矿热电炉无组织烟尘逸散明显,执法人员要求该厂立即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云耀冶炼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云耀冶炼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云耀冶炼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云耀冶炼厂于2023年12月4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在第一时间组织完成整改并及时上报;2.配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使用过程中随时间推移会暴露出部分故障,就本次反吹盖板因螺母松动脱落问题,已设计新的方案彻底消除此类环保隐患,本次属非主观意愿造成的违法行为;3.近年在环保工作上从未松懈,先后安装在线系统、升级改造烟罩炉等工作,在环境保护方面投入400余万元;4.受疫情过后市场经济大环境影响,目前生存举步维艰,产品严重滞销,贷款难以收回,加之运行成本增高,工人工资难以保障。
安宁云耀冶炼厂对烟尘无组织逸散问题开展排查,主要原因是负压除尘器内部反吹盖板脱落,致使电炉布袋除尘未正常运行,导致烟尘从把持筒内溢出;针对该问题,该厂对连接杆螺母进行焊接并采用耐高温布袋对把持筒进行封堵,避免发生类似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现场检查的相关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安宁云耀冶炼厂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经核实,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在检查后及时采取措施,现已完成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2、3、4点,属于公司管理范畴,且此次事宜已造成无组织烟尘逸散外环境的事实,故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9-24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六)项第24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已采取措施,或已按规定配套建设成并投入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但未规范使用和维护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安宁云耀冶炼厂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元)。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7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48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4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云耀冶炼厂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云耀冶炼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云耀冶炼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元整(2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云耀冶炼厂环境违法行为应按现场检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安宁云耀冶炼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元整(222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云耀冶炼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云耀冶炼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安宁云耀冶炼厂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云耀冶炼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地 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