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9-13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86199447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金虎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鸣矣河村
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6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1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该采石场装料及钻孔作业过程中产生粉尘,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于2023年12月14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属私营小微型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完成相应整改,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附整改措施及照片);2.近年来在安全、环保上持续加大资金的投入取得一定成效,再加上受疫情和建筑市场影响,导致产品销量较低,常处于半停产,但工人工资、生产成本一直上涨,致使企业经营困难。
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在采区固定设置专用雾炮机1台、移动洒水车、消防车各一辆来加强洒水降尘力度,有效控制粉尘产生,按照《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有效控制粉尘排放措施的相关工作。
针对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经核实,该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在检查后及时采取措施,现已完成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2点,属于公司管理范畴,且此次事宜已造成未有效控制粉尘排放的事实,故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9-29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六)项第24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未采取措施且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或未按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因子: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对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元整(102000.00元)。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2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51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05号)为准。
(二)对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地 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