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9-14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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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邹晓宏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邑头村
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10月26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0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未有降雨,发现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内有水经雨水排口排放到老滇缅公路旁雨水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雨水排口外排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经查阅该公司环评显示:该公司锅炉水、雨水等其他清净下水可排入周边沟渠。2023年11月13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128号),报告显示:参照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即化学需氧量≤300mg/L。监测结果评价如下:化学需氧量为1.37×104mg/L,超标44.7倍,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128号)》、执法监测情况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于2023年12月15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减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重视环评和安评上的改造投入,加之近年经济回落导致连年亏损,资金出现严重短缺;2.公司属小微型企业,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将提取车间蒸汽尾水回收后用于锅炉用水,并收集回用不外排。将厂外雨水排口进行填堵,杜绝厂内水通过雨水口外排,并对厂外水沟进行清淤和处理;对污水处理站进行维护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新建收集池,锅炉水回用不外排,将雨水排口进行封堵,污水处理站进行维护检修确保正常运行;按照现场检查的相关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点,属企业管理范畴,此次事宜已造成厂内水外排外环境的事实,故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针对第2点,经核实,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在检查后及时采取措施,现已完成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9-32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五)项第1条:“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水排放去向或区域为Ⅳ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伍万肆仟元整(454000.00元)。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54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27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元整(22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02号)为准。
(二)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元整(227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鸿誉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地 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