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公布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000116115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Y000116115003】
2.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00011611500301)
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4.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5.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6.实施机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7.审批层级:县(市)区级
8.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9.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0.受理层级:县(市)区级
11.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2.初审层级:无
13.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严格审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制度。
2.强化许可服务。依法推行分级分类审批颁发,提高许可服务效率,并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3.强化信息化服务。建立完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情况在线报送等。
4.推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通过国家和地方分级负责的方式,突出重点,指导经营单位开展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政府和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3)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2)安保措施。(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7)人员培训制度。(8)环境监测制度。(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09年 第65号)第二条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受理;
(3)专家评审(根据不同业务办理项,包括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6)制作颁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09年 第65号)第三条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 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