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9-21号

发布时间:2023-12-28 15:40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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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93075135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利春

地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通仙村委会麦地厂村

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115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1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通仙村委会麦地厂村的石灰石开采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石灰石生产线项目未运行,工作人员正在对设备进行维修,场地内堆放有石料和石粉。场地内露天堆放有石粉、瓜子石、公分石等石料约200方,石粉1800方,均未进行覆盖,占地面积400m2,现场石料石粉堆放区、破碎区、筛分区、厂区道路等,场地积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20231215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完成相应整改对物料全遮盖,在装运、堆存过程中采取洒水等措施减少产生粉尘,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2.公司属小微型企业,生产断断续续,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

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现已对物料进行全覆盖,按照现场检查的相关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经核实,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及时采取措施,现已完成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9-31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项第24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已采取措施,或已按规定配套建设成并投入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但未规范使用和维护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对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元整(36000.00元)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6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40%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4400.00)。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2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216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荣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丹莹    

话:18213083457(公用)

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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