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9-23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C0BCJE7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群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云化片区云南红云氯碱有限公司土壤处理工程(二期)
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11月23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1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的云南红云氯碱有限公司污染土壤处理工程(二期)热脱附处理工段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该公司分包的云南红云氯碱有限公司污染土壤处理工程(二期)热脱附处理工段在运行过程中,污染土壤热脱附处理设施设备无组织粉尘排放明显,未严格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9-41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六)项第8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已采取措施,或已按规定配套建设成并投入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但未规范使用和维护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08号)为准。
(二)对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昆明邦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地 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