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9-24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73607050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晓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双湄村
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年10月25日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10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尾矿塘坝下的回用水池水位较高,回用水泵未运行,回用水池内的水溢流至一侧截洪沟后外排至马场一侧截洪沟后排至外环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对该公司尾矿塘回水池下游汇入口外排水、尾矿塘回水池外溢水、尾矿塘回水池内水进行了取样监测,该公司负责人现场陪同检查取样。按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总锰的排放限值是2mg/L。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于2023年11月09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124号),结果显示:尾矿塘回用水池下游汇入口,锰3.33mg/L,超标0.67倍。存在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124号)》、执法监测情况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于2023年12月25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尾矿塘坝下回水池内水溢流问题后,公司立即安排专人、发电机、抽水机、洒水车到现场进行施工抽水,杜绝回用水池内的水继续溢流至截洪沟;2.公司属小微型企业,受疫情影响现处于停产状态;3.公司因近期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加之资金短缺,所以厂区管理人员减少也无力缴纳电费,电力公司对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停止供电,但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公司依然用发电机抽水消除隐患,非主观故意造成此次事故。
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已处理回用水池内水溢流问题,已经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针对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陈述、申辩第1、2点经核实,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在检查后及时采取措施,现已完成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3点,属该公司管理范畴,且此次事宜已造成厂内水外排外环境的事实,故不符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9-42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五)项第1条:“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水排放去向或区域为Ⅳ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50%以上不足100%、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天以上不足20天、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元整(336000.00元)。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36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68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3〕9-01号)为准。
(二)对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大德通工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丹莹
电 话:18213083457(公用)
地 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310办公室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