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领域出生登记

发布时间:2024-01-04 14:36 浏览次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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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婴儿出生后30天内,其父母应当向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 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2. 《出生医学证明》;

3. 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