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欠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6 10:15 浏览次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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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 号)有关规定,现将截至20231231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公告中涉及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应纳税款的追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2023年四季度纳税人欠税清册(企业或单位)

        2.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2023年下半年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

2024116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2023年四季度欠税公告(企业或单位)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安宁市税务局2023年下半年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